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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信贷风险基金管理办法(修)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3-12-07 访问次数: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 ) 是指泸县人民政府为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优质小微和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基金增信、银行支持、企业获贷、风险共担”思路,建立政银担协同分险机制,通过采取风险共担的融资模式,专项用于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增信和风险分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担保公司是指与园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签订《泸县信贷风险基金合作协议》的泸县农业和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为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提供贷款,且与县担保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的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 风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风险基金总规模 1 亿元,由县属国有企业分期出资合作银行按 1:10 比例放大贷款额度。
第七条 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设一个母账户和多个子账户,其中母账户为县属国有企业和县担保公司共管账户,子账户为存出保证金专户。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在存续期内不得退出。
第八条 风险基金的利息应按不低于人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结算。风险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滚动纳入风险基金。
第三章 基金支持政策
第九条 纳入风险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泸县产业鼓励发展范围的园区企业;
(二)企业资信良好、资产负债情况良好;
(三)符合县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四)必须是县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的新增贷款;第十条 获得风险基金支持的单个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 万元,关联主体授信额度不超过 1500 万元。
第十一条 获得风险基金支持的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含贷款利率、担保费率)控制在 7%/年以内。县担保公司平均放大倍数高于全省平均值和且代偿率低于全省平均值,县财政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根据相关政策,县财政给予适当担保费补助。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县属国有企业与合作银行、县担保公司签订四方协议,按各自职责,积极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 信贷流程。
(一)企业提出申请;
(二)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县属国有企业推荐;
(三)县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可同步受理、尽调、各自完成审批;
(四)县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企业完善相关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五章 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风险基金、合作银行、县担保公司按风险责任额1:3:6 承担责任。经合作银行与县担保公司协商同意后,银行承担责任可下调至风险责任额的 20%,县担保公司承担相应下调部分风险责任额是指风险项目截至履责日尚未结清的借款本息以及县担保公司在风险项目借款期间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
第十五条 当借款人发生借款逾期或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被提前终止贷款情形即触发履责机制。履责期间自触发履责机制之日起至届满 90日止。具体履责时点由县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履责时点确认后,由县担保公司向县属国有企业报请风险基金履责代偿事宜,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风险基金履责代偿申请;
(二)信贷主体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
(三) 贷款催收通知书;
(四)其他佐证资料
县属国有企业应在收到资料后 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超过期限未作出审批,县担保公司有权从风险基金账户直接办理风险基金划转事宜。
第十七条 县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协商追偿主体,若为单一追偿主体,追偿资金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返还,县级相关部门积极支持。
第十八条 对确已无法收回的风险基金,按照债权核销相关规定,由县担保公司提请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县国资和金融局、县属国有企业共同商议后确定,核销后的债权实行账销案存管理,由原追偿主体继续追收。
第十九条 当风险基金出现支持的项目逾期率达到 30%及以上,履责率达到 5%及以上的两者任一种情形时,暂停风险补偿金担保(贷款)业务。县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园区管委会、县国资和金融局应及时向县政府汇报相关情况,由县政府决定是否重启风险补偿金担保 (贷款 ) 业务。
逾期率=逾期项目资金余额/在保项目余额X100%履责率=累计履责项目金额/累计发生额X100%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政策宣传,协助合作银行跟踪小微企业、民营贷款的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联席工作会议机制,由合作银行按季度通报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在风险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纪委监察委、审计等部门对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可随时进行检查和定期审计。对询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泸县信贷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泸县国资金[2019]33号)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泸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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